企業投資核準簡化 電網接入不再作為前置條件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簡化
電網接入意見等事項一律不再作為核準前置條件
中電新聞網訊 記者 胡菊芹 報道
1月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發布《關于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簡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明確電網接入意見等事項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通知要求,要全面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
通知指出,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核準。對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金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
通知還明確了一律不再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前置條件的事項清單,電網接入意見、燃料運輸協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以及其他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等18項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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